小规模增值税减免

更新时间: 2025.04.05 01:32 阅读: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适用税种: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适用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减征增值税适用税种:增值税

减征增值税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减征增值税适用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减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四、如果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3、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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