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5.04.19 03:36 阅读:

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各项政策基本平稳落地。但实务中,由于房地产行业周期较长,一个项目从拿地、建设到销售,有可能跨越一个或多个年度,不少企业对营改增过渡政策不甚了解,从而导致税务风险。日前,房地产企业A公司就错误地把营改增之前预缴的营业税,抵减营改增之后销售商品房应纳的增值税,最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300万元。

症状:

长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利用自主开发的税务风险分析系统,对A公司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进行分析时,得到这样的提示:A公司属于不正常情况,存在不计、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风险。

根据系统提示,税务人员借助“金三”系统进行分析,了解到A公司成立于2007年,于2014年9月建设完成唯一的房地产项目并开始销售;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但是,2016年5月~2017年9月,A公司都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诊断:

用营业税抵减了增值税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人员来到A公司,向公司财务人员了解情况。该财务人员解释道,A公司的这一房地产项目预计总销售额为24亿元,从开始销售到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之前),已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申报销售额22.9亿元,预缴营业税1.1亿元,其中已开具购房发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的金额为11亿元,剩余的11.9亿元申报额需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2016年5月~12月,A公司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5.4亿元;2017年1月~9月,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1.5亿元;剩余的5亿元还要继续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因此,A公司从2016年5月~2017年9月都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中包括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而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该财务人员表示,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并认为可以“理所当然”地用已缴纳的营业税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税务人员现场查看企业经营数据发现,A公司于2016年5月~12月办理了营改增之前完成销售的39套房屋的退房手续,这些房屋此后重新完成销售,但没有办理营业税退税,且继续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此外,A公司其他的库存商品被陆续销售,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仍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显然,交易完成后已不符合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的条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经统计,A公司自2016年5月~2017年9月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2.4亿元,未申报纳税,并用预缴的营业税抵减应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告知企业相关人员,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销售商品房预缴的营业税,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根据规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不能抵减营改增之后新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增值税。最终,A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300万元。

处方: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发生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理解不到位,主观上认为营业税可以抵减增值税,从而产生了严重偏差。因此,企业应积极主动参加税收政策培训,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变化。税务机关也应借助智能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加强分析比对,发现异常应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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