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比个人所得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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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图源:Pixabay
「我是谁」这个哲学史上的终极问题困扰着所有人,对于每一个「主体」来讲这个问题似乎永远存在。
当我们把目光洒向企业所得税时,「我是谁」的问题同样令人困惑,这种困惑让我们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面目感到好奇。
很多人都去找寻过答案,并且异口同声的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就是「企业」。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数以万计的生命主体生活在浩瀚的「市场经济」当中,它们的生命形态,受到变动的经济环境和自然选择的塑造,有的表现为共生型的「组织」,有的表现为独生型的「个人」,它们往往会有不同的「人物设定」,扮演着不同的「生命角色」。
「所得税」的纳税人常常潜伏在这些组织和个人当中,呈现出「集合生命状态」下的「企业所得税」与「单一生命状态」下的「个人所得税」,很显然这种简单的划分并不能准确的界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人格画像需要借助「法人的理念」来进行勾勒。
法人理念切割出来的清晰边界使得人们能够迅速对企业所得税的生命主体进行辨别,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去目睹这一奇妙的过程。
图源:Pixabay
企业所得税的生命主体往往呈现为组织状态,它绝对不是偶然因素的叠加,而是生命元素有序的注入。组织的产生,会构建出新的秩序,秩序能够生长出新的力量,力量会唤醒主体的生命。
组织的出现使个体无法完成的生产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使通过个人集聚资本从事大规模事业变为可能。
公司制的兴起便是其中最为典型的存在,比如A注入价值80万的财产,B注入价值20万的财产,共同设立「公司」。此时,「出资人」A和B注入的生命元素,流淌在公司的筋络当中,涌动在血管里,公司成为了被赋能的主体。
随着生命元素的注入,公司的基因骨架变得越来越强壮,这些财产参与到生命的组建当中,有力地支撑起公司的躯体,帮助其协调自身的心跳。
在注入生命元素的同时,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注入的100万不再属于出资人,财产的权利属性解除了与出资人的绑定,迅速附着在「公司」之上,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此时出资人不能再随意支配这100万的财产。
规则的执行是双向的,权利的流动也是双向的。在权利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出资人也有所收获,它拥有从公司中置换权利的倾向,出资人在失去财产的同时,获得了一种独特的权利物质——「股权」,此时出资人变为了公司的股东,它的股权与公司的财产权同时产生。
权利结构的变化,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划定了清晰的界限,它们的人格完全分离,公司似乎拥有了自己独一无二的身躯。此时对责任的划分显得格外重要,基于人格独立的原则,股东的责任仅仅体现为「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债务,一定要有人承担损失,股东的损失仅限于当初的出资数额,其责任被限定在投资之内,不会再有额外的负担。
很显然,这种机制阻断了风险的过度蔓延,避免了风险无限制的从「债权投资者」转嫁到「股权投资者」身上。
正是因为有了「有限责任」的风险隔离机制,才使得投资者敢于进行投资。
当一个主体拥有了独立的财产,它才可能拥有独立的人格,伸手找别人要钱花怎么会有独立的人格,独立人格的大前提应该是财产独立,这样才会拥有不依托于他人的能力。
独立的人格赋予了角色「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各类活动」的能力,而完整自洽的人格,更意味着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
「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的属性,让公司看起来更像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这种人格特质来自于法律的拟制,人们通常在法律上将其视为人,此时法律赋予了它做人和做事的资格,并冠以「法人」之名。随着法人灵魂的注入,生命主体完成了它的最后组装。
法人理念的出现,意味着组织主体性的诞生。当法人制度的芯片被植入到组织的躯体里时,会散发出人格的光芒,在耀眼的光芒中我们似乎看到了一个独立存在的、区别于其成员的、能以其自身名义从事各种活动,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格化的生命体。
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磁场,企业所得税也不例外,它的生命主体与法人之间会相互吸引,它们的灵魂高度契合。
企业所得税天然的倾向于法人这样的组织形式,因为它能保持自己的意志不被他人左右,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的担责,更为重要的是能够独立的承担纳税义务。
而我们通常也将企业所得税称作「法人所得税」,具体表述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法人独立人格」及其衍生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无疑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创举,它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划定了清晰的边界。
精致的法人保护层,包裹住每一颗生命晶体,法律上设立的人格图层,将法人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隔离开来,使法人成为了一个独立于股东以外的生命存在。而「有限责任」的防火墙机制,有效的阻断了法人和股东之间的风险,形成天然的屏障。
人格与责任的价值尺度为所得税划定了伟大的边界,法人和股东作为两个独立存在的生命体应当独立纳税。
法人以组织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法人可以用缴完企业所得税的净利润去做两件事情,其一,进行再投资,赚更多的钱;其二,将余下的钱分配给股东。
而股东从法人那里取得的所得,便形成了股东分红。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法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时我们会惊奇的发现,法人的经营成果在形成和分配的过程中,出现了既要在「法人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在「股东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现象。
为了消除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问题,鼓励投资,限制投机,我们在股东层面做出了尝试。具体情况如下——
市场主体的演化并不是大相径庭的,主体生命形态的选择充满了投资者对自身条件以及经济环境的权衡与判断。在演化的过程中,「非法人组织」以一种与法人完全不同的方式构建自己的生命形态,比如「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其中最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便是合伙企业。
对合伙制来说,最重要的是「合伙人精神」,它体现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形成了事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以及命运共同体。很显然,这种同舟共济的精神为合伙人创造了「拥有感」,合伙人将个人的命运与企业绑定在了一起,拥有了「为自己打工的心态」。这种心态打破了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激发了个人的潜能,为企业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动力。
合伙人通过自我激励、自我驱动的方式,控制着合伙企业的生命机能。这就使得合伙人的作用被无限放大,它被推到了企业的最前端,拥有指导合伙企业运行的全部指令,成为了支配这一切的主角。
然而,合伙企业的「非法人属性」使得它并没有公司那样完整的风险隔断机制,比如合伙人A、合伙人B共同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如果资不抵债,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合伙人追偿,它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风险的蔓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阻拦,而是穿透合伙企业,直接抵达合伙人。
如果更仔细的观察合伙企业,你会惊奇的发现,它的内部其实是一条长长的管道,合伙人往往通过合伙企业这层廊道与外界相互传递经营信息。
当我们站在税收的角度去窥视这一切时,会看到合伙企业呈现出幽灵般的透明,它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税收透明体」。所得税完全否认当前形式上的生命体,不将合伙企业视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穿透这个税收透明体直接对其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表述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作法避免了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所得的双重征税,也正因为如此才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然而依照外国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因为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则会造成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权益。
法人的理念为我们描绘了企业所得税的人格画像,对生命主体的识别是税收永恒的主题,纳税人的界定需要注入税收的逻辑与智慧,当我们站在税收的角度去审视生命的主体时,会看到一个全新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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