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所得税清算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2025.02.06李先生投资的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时,从甲企业分回剩余财产200万元,其中甲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李先生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金额为60万元。李先生当初投资的本金是120万元。李先生应如何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我们把握以下要点:
一、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二、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五、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上例中李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60×20%=12(万元)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00-60)-120】×20%=4(万元)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万元。
提示:上述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税率虽然同为20%,但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应税项目,按规定属于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不得混合计算,因为财产转让也可能形成亏损,混合计算可能会造成以财产转让形成的亏损抵减股息、红利所得的情况,形成计算错误。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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