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 2025.04.03 18:34 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必须具备以下两项行为同时发生:一是发生应税行为;二是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不考虑是否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一律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里发票不包括预收房款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就房地产企业而言一般以房屋交付来界定:买卖双方签署了售房合同,并且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以约定的交付时间,如果延期交付有证据的,以延期的时间为准。实际交付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孰先原则确认。

注意:应税行为发生了,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收取房款,即便是未收到也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另外,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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