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对象

更新时间: 2025.02.05 10:52 阅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注册地在境内“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征税对象: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均不在境内)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和机构、场所有联系,征税对象: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征税对象:境内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如下:

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卖方);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关于税率的规定如下:

基本税率:25%

居民企业;

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还有减计规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西部大开发企业。

20%减按10%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在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收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