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股权投资交不交印花税
一、背景介绍甲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甲公司投资乙公司3000万元,占乙公司股份60%。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2021年8月甲公司将持有乙
2025.02.02随着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正式施行,一些朋友对于印花税新旧条款的适用产生了疑问,其中有一个问题我认为比较有意思,就是企业的投资行为到底征不征印花税?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戊公司持股A公司20%股权,由于企业业务调整,现戊公司拟新成立一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B,用持有的A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请问,戊企业就该股权投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戊公司出资后,股权架构如下:
解析:我们先来看一下《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中对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名录列举,备注栏很明确的说明,转让行为包括买卖、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没有投资!(见下图)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率表规定:
鉴于此,所以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之前在《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范下不明确的内容,新法做了明确的说明?
为此,小编特地查找了各地的税务机关官方答疑口径:
可见,不管是《暂行条例》还是《印花税法》,部分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把该项投资行为都划为不征税范围了,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都包含在内。可能与我们常规理解的,不动产投资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的惯性思维不符。这个问题,其实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部分税务机关官方口径是不征税,也有部分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是要征税。但是小编认为,由于印花税是正列举税目的一个特殊性税种,如果在产权转移数据名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是可以不征税的,有沟通空间。
总结: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建议企业在遵循税法条文的同时,也要积极获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印花税要尽量做到不多交、也不少交,执行口径能够有据可依,切实站在企业的立场上,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来源:焦点财税(石羽茜)
一、背景介绍甲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甲公司投资乙公司3000万元,占乙公司股份60%。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2021年8月甲公司将持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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