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学校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5.02.06 16:19 阅读:

营改增以来最新最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全知道

营改增后学校税收优惠(图1)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前言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费方面优惠力度不断加大,本文梳理了截止2019年7月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在申报和财务处理方面的办法,帮助大家全面掌握政策、熟练操作,真正享受国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

一、优惠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有不同的含义,在适用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时要分别对应,千万不要搞混了。

1、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税(2019)13号,从2019年1月1日起,上述标准统一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税收优惠内容

(一)增值税部分

根据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财税【2015】96号,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

关注点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未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2019年前要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可以单独适用免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符合免征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在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栏次。(2019年以前是按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免征的)

4、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1号、财税【2015】99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度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注点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4、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汇算清缴时,小微企业通过填报年度申报表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5、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6、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论上年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

7、小微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原按月预缴的,如果在季度月份申报时符合小微条件,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8、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9、小微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有关政府性基金和其他税种

1、有关政府性基金:

(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苏财综〔2015〕2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防洪保安资金

根据苏财综〔2015〕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2、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税〔2017〕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政策已延长至2020年)

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苏财税〔2019〕1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上述税种其他优惠的,可以叠加享受。

三、申报表的填写

(一)增值税

小微企业中按月申报企业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元或按季申报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申报表中销售收入按项目填入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不要错填入第11行,第11行是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填写的,也不要填入第1行,第1行是应税销售,要交税的。填写第10行后,申报系统自动在第9行汇总,同时自动在第18行生成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7行本期免税额也自动填写。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要填写第10行一笔数字就能完成申报表填写,是否很方便。

营改增后学校税收优惠(图2)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二)企业所得税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查帐征收企业按减免数填入附表A201030第一行,系统将把减免税数字自动填入主表的第12行。

营改增后学校税收优惠(图3)

A201030表填写

营改增后学校税收优惠(图4)

主表填写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核定征收企业按第减免数填入第15行即可。

营改增后学校税收优惠(图5)

核定征收企业填写

在年度汇缴申报时,核定征收企业申报表的填写同季度预缴申报的填写是一致的,不再重复。查帐征收企业略复杂一点,要填写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这儿要注意一下,往往有童鞋选择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一字之差,含义根本不一样啊。

营改增后学校税收优惠(图6)

查账征收汇缴申报

金额根据主表第23行的数据计算填列,计算方法同预缴申报。减免金额会自动进入主表第26行。

营改增后学校税收优惠(图7)

查账征收汇缴申报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