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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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的行政确认事项。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当取消免税资格的情形,及时报告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享受免税资格。
(记者 宋向华 通讯员 李思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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