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2025.02.06严格来说,非居民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所以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的优惠。
二、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当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以上规定已经排除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非居民企业和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可能性,即应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征收税款,不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不适用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对于个人 ,基本是按次500元的起征点标准,个人观点,无所谓区分中国个人还是境外个人,应该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
三、地方税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非居民企业无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故上述优惠也就不能享受。
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大家讨而论之。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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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